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做出决定。
五十四、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发布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规范性文件、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致函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工作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由分管主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内容重要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 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公文主要通过市政府内网办公自动化系统下发,除确有必要,不发纸质公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