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向市长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经秘书长批准,可委派本部门、单位其他人员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土地利用、重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各部门及各县区(管理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维护其权威性。
五十、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县区(管理区)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7〕59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格式细则》(贺政办发〔2008〕22号)的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列理由退回呈文单位。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