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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研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或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讨论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和部门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二)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专题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和部门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需要市长统筹协调或属于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或突发性事件;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
  (四)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项问题。
  四十四、对于一些时间紧急又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议题,可采取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圈阅确定的办法。
  四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并附协调会议纪要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六、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凡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副市长召集议题主办部门、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方可提交会议讨论;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主办部门随议题材料一同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送参会人员;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仍有分歧的,负责协调的同志应向有关会议汇报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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