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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实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三十、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采纳。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接待群众来访,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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