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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管理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管理区)必须坚决贯彻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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