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贺政发〔2009〕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9月27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二届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