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贺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行政机关拟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六、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发布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七、相关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八、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机关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十、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为及时汇总、掌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 月31 日前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