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9〕86 号)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二、备案程序
各部门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市保密局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四、备案复核
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五、备案时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单位签章: 时间: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申请信息内容描述或标题
| 文 号
| 密级
| 不予公开理由
| 同级保密部门审核意见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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