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十四、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十五、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 月31 日前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十六、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市绩效办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十七、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违反
《条例》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十一、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
《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