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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贺政办发〔2009〕200号)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贺州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贺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贺州市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贺州市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贺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贺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贺州市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贺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切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十二、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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