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09〕58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阿拉善盟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盟级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需要时调的动、用得上,有效发挥盟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在《
阿拉善盟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阿署办发[2003]39号)基础上,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多年来阿盟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盟级储备粮是指盟行署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盟级储备粮粮权属盟行署,动用盟级储备粮必须经盟行署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盟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盟级储备粮的购销、保管、轮换业务采取委托代理形式,委托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代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盟粮食局负责盟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盟级储备粮的出入库管理、库存管理、储存安全管理和轮换管理;
(三) 负责盟级储备粮布局规划,代储库的资格审查认定和监管;
(四)按照盟行署的要求,调用盟级储备粮。
各旗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盟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 盟财政局负责安排盟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储备规模和拨补程序,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各项补贴,并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