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有关内容的说明
1、关于本《通知》的法律依据
《
刑法》、《刑诉法》及《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对如何适用财产刑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如何执行及如何与减刑、假释联动,充分发挥财产刑的功能没有具体规定。本通知主要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原则精神作为依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姜兴长副院长2005年11月23日在全国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江必新副院长2009年4月27日在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2009年7月9日在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故本通知使用“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精神”的表述。
2、关于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目的是建立罪犯财产刑的执行与减刑、假释联动机制。被判有附加财产刑的罪犯多在监狱、看守所服刑,这些罪犯基本上都有减刑、假释的适用问题,而判处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及保外就医的罪犯减刑的机会少。另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财产刑执行工作没有完整、系统的规定,情况复杂,问题较多,全面规范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尚不具备条件。因此,本《通知》主要规定对在监狱、看守所内服刑罪犯的随身财物、劳动报酬、亲友馈送钱物等属于罪犯本人财产的执行。其他有附加财产刑的罪犯适用减刑、假释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关于本《通知》的基本原则
首先,财产刑执行工作和减刑、假释工作都是刑事诉讼的活动,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司法机关都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比如: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交接、罪犯财产证明的出具、控制罪犯消费和财产、执行财产刑、暂不执行财产刑和罚金减免的提起、减刑或者假释的提起过程中,各司法机关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其次,对罪犯的执行财产刑的表现与执行自由刑的表现,均应当纳入罪犯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的范围,均作为减刑、假释的依据。根据罪犯履行财产刑的情况,确定积极履行的从宽,有能力而没有履行的从严,拒不履行的不予减刑、假释的原则。为统一用语,在财产刑执行中,主体是罪犯的表述为“履行财产刑”,主体是司法机关的表述为“执行财产刑”。
4、关于执行财产刑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