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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

  人民法院对未全部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在监狱、看守所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随时追缴,追缴后将情况及时函告罪犯服刑的监狱、看守所。
  人民法院对罪犯刑满释放后,仍有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的,应继续执行。
  七、罪犯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暂不执行罚金刑:
  (一)罪犯家庭被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列为低保户的;
  (二)罪犯家中有60岁以上或者未成年的直系亲属必需由罪犯赡养、抚养,或者必需由罪犯赡养、抚养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罪犯家中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罪犯尚未成年,且没有个人财产的;
  (五)罪犯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残、严重疾病患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六)罪犯自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致暂不具备执行财产刑的;
  监狱、看守所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也可以提出暂不执行罚金刑的建议。
  八、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服刑的罪犯告知如下事项:
  (一)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自觉履行财产刑义务;
  (二)关押在监狱、看守所的罪犯,其罚金刑未全部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监狱、看守所中罪犯个人的经济账户进行查证,并强制执行。
  (三)罪犯委托亲友代为缴纳罚金的,应当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缴纳通知书,以及罪犯本人的缴纳委托书到指定的人民法院交纳。
  (四)罪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须向人民法院提出暂缓执行财产刑的申请,并提交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以上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盖章的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九、监狱、看守所应当加强对未全部执行财产刑罪犯的教育改造,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罪犯财产刑执行信息的登记、通报工作。罪犯服刑期间执行财产刑的情况,要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发现罪犯监外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要及时通报一审法院。
  (二)开展罪犯自觉执行财产刑的专题教育。教育罪犯服从法律判决,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鼓励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刑。
  (三)罪犯主动将暂存监狱、看守所的个人财产向人民法院缴纳的,监狱、看守所应当提供相应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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