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82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时限确定问题
企业年度内报批的损失净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由各基层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审批;损失净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由各基层局负责审批。
由各基层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审批的,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后,自受理之日起,各基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由各基层局负责审批的,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后,自受理之日起,各基层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关于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备查问题
为加强后续管理,掌握和了解资产损失扣除情况,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企业应参照《企业财产损失说明报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查)表》、《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要求的相关内容,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将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相关情况在财务部门登记、存档、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三、关于未及时扣除资产损失的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
三条规定,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各基层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对存在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应一律查实原因经集体审议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审批,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