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三)承担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专(兼)职应急教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 制订应急救授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二)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教援工作;
(四)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二)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工作;
(三)参加应急指挥中心调度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专家组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承担应急指挥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战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配备、储备、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资,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并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章 日常值班与应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工统一高效的应急值班制度,构建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反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