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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7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应急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怠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教授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教授任务.坚持“教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一)设立应急指挥中心。 由政府分管应怠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公安、安监、驻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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