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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二)对纳入改制范围但未进行土地确权及未明确土地用途的企业,由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提前对上述企业的土地,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确权和用途确认工作。其国土测绘和规划设计费用由市国资委按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优惠政策统一结算,列入改制成本。企业改制工作组应积极配合工作,但不直接向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及相关工作机构支付费用。

  (三)改制企业按政策原分配给职工的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视为交易行为,在办理各种权证时,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职工身份及相关资料后,报市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只要权属清晰,不属于危房、临时建筑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市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15个工作日内应为其核发权证。办证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40%收取;房屋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改制企业尚未处理的存量公房(含供职工居住的企业非经营性仓库、办公用房及原企业单身职工宿舍)全部移交市房地产部门统一管理。其中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职工无房户出售;其余存量公房由市房地产部门负责进行房屋鉴定、维修改造或拆除重建。

  (五)改制企业职工住房公用楼梯间及走廊,生活区的排污沟、化粪池、垃圾站、原有围墙等公共设施纳入维修范围。改制企业维修项目需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市财政评审中心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评审完毕。

  (六)改制企业基准日确定后,企业改制工作组即可申报工作经费、水改电改、职工住房及公用设施维修等费用,经市企改办审核后,市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资金。

  (七)提高改制企业集中居住的职工生活用水用电改造费用标准,水改每户800元、电改每户500元,其费用在企业改制成本中列支。

  四、移交管理

  改制企业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按政策接收改制企业职工,不得因改制企业不移交资产等原因而拒绝接收或借故拖延。对接收的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内的,补贴2万元;100人至300人以内的,补贴5万元;300至600人以内的,补贴10万元; 600至1000人以内的,补贴15万元; 1000人以上没有新设社区的,补贴20万元。该项补贴直接拨付到所在社区,补贴费用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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