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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已经2009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政策要求,结合岳政办发〔2007〕11号、岳政办发〔2008〕12号文件精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改制基准日

  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已纳入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范围的企业,其改制基准日确定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

  二、职工安置

  (一)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包者所聘用的临时人员不属于企业改制临时工补偿对象。

  (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当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办理退休手续,不发放经济补偿费或一次性安置费。期间办理提前退休的,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政策进行提留,实行挂账处理。

  (三)企业改制期间按政策规定应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相关待遇,在改制时按实际情况核定,列入改制成本。

  (四)企业改制期间按政策应支付给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改制时予以结算,列入改制成本。

  (五)企业进入改制程序后,需作病残、工残劳动能力鉴定的,其鉴定费用列入改制成本。如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其鉴定费用由个人负责。

  三、资产处置及资金管理

  (一)纳入改制范围的企业,在启动改制程序前,资产不得自行进行处置,包括重新租赁、承包、抵押等(因特殊情况必须处置时,须经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权属清晰且可用于抵押融资的资产先过户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企业处置资产时,暂无受让方或暂时不能进行处置的资产移交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企业改制工作组和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的有关资产移交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移交完结。依法破产的企业国有资产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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