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水利、地震等部门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及地震断裂带和地震多发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各县、市、区专业力量不足的,市政府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辖区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筹措工程配套资金,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舍的安全档案。要做好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提前研究工作预案;对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
七、资金筹措、管理和优惠政策
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筹措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省里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市、县要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资金的基础上,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五个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5〕8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6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项目建设使用了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免征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新型墙体材料改革费;建设单位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并采取了恢复措施的,免征水土流失防治费。防洪保安基金按标准的20%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排污费按标准的30%收取;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的80%收取;用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1.5%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标准的20%收取;对一些确有困难的学校,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减免考古调查勘探费和考古发掘费;因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标准的20%收取,其他80%缓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