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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4号)、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湘政金发〔2009〕2号)精神,现就在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科学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力举措,有利于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和引导资金流向,促进地方金融业快速健康发展,更好的发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完善我市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岳阳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严格准入、规范运作,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出具风险处置承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须先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相关承诺,并依法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二)选择合适主发起人。试点县、市、区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对具有出资意向的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择优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主发起人一般不得超过2个。主发起人应为注册地在岳阳市境内的企业法人,且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企业及法人代表无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经审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试点县、市、区常住户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犯罪或不良信用记录;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报告,个人权属清晰且无异议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并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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