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建设项目主要考核年度计划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完成情况。
(二)综合基础工作考核内容。
考核分值为30分。
1、项目建设和项目服务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计4分;
2、重大项目计划报送及时,项目调度月报制执行到位,计4分;
3、建立重大项目服务长效机制,落实重大项目代办、公安挂牌保护、三方联席会议、项目预警报告、解难挂号销号五项制度措施到位,计10分;
4、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各项政策规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恶性阻工及群体性事件,计4分;
5、积极组织宣传报道、典型推介,营造项目建设和服务良好氛围,计4分;
6、服务项目积极主动,项目业主评价满意,计4分。
(三)以下情况可酌情加减分。
1、全面超额或提前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项目建设和项目服务成绩显著的,经审定后酌情加分。其中重大前期项目前期工作每提前推进一个阶段,加2分;重点建设项目每超额完成计划投资额5个百分点,加2分。此项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
2、创新工作机制,措施得力,典型突出,在全市通报表彰的,1项加2分;产生示范效应,经验在全省或全国推广的,1项加5分。
3、基础工作扎实,全面或提前完成各项具体工作要求的,经审定后酌情加分。
4、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导致工作进度缓慢的,经市项目办预警一次扣2分、两次扣5分、三次以上取消评先资格。
加分项目由各责任单位年终申报,市项目办审核确定。
5、在项目建设与项目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问题之一者,经查实后酌情扣分;性质严重的,取消考核评先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1)项目建设中出现安全事故的;
(2)项目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问题的;
(3)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和审计时发现问题的;
(4)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5)建设环境不优,严重影响项目推进的。
五、考核程序与奖励办法
(一)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项目服务绩效考核由市项目办牵头组织,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重点办配合实施,并提出考核、评先建议,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