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岳阳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函[2009]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岳阳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岳阳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
(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以及中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湖南省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函〔2009〕1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由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传办”,设在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等项目。年度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评分的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和减分项目。
第五条 年度考核时间自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在当年11月5日前组织自评,并将自评情况及相关考核数据于当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市打传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