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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承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承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深财会〔2009〕80号)


王淑贤、陈奇生:
  我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对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深圳市承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深圳市承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深圳市承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王淑贤(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602580005)、陈奇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1100100004)。
  三、深圳市承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为王淑贤。
  四、深圳市承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人才大厦1303室,邮政编码:518026。
  五、深圳市承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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