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评委会要求于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2)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十三、多项申报、转系列申报评审
按照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按照粤人发[2007]197号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转换岗位后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1年以上,现仍在学习期间的人员;
(二)连续病休1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三)缓刑人员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1年,受留用察看处分未满或受行政记大过不满1年的人员。
十五、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申报时间
(一)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
(二)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938950,83938960)。
(三)2009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时间为2009年10月19日至2009年11月6日(公休日除外)。受理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新图书馆2楼财政服务大厅6号窗口(景田东路深圳市财政局旁,电话:83938960)。
(四)按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720元。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