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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条件
  参评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方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申报评审的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申报评审的外语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1997年及以后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2.1961年至1965年(含)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的;
  2.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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