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会〔2009〕7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文件规定, 结合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就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通知如下。
评委会对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要求如下:1.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必须清晰明确完整:所有表格项目必须填写,没有可填内容写“无”;“单位”填写本级法人单位;“职务”写明是否为下派任职以及正副职务;工作履历自中专(高中)毕业后以单位或岗位或职务变更为分隔,逐步、连续填写。2.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同时按规定做好申报材料和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公示后送审的申报材料必须密封并加盖骑缝章。3.2009年申报评审必须使用广东省人事厅新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截止于今年11月10日,其后取得的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4.会计行业诚信为本,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将引致对评审结果的严重影响。凡弄虚作假和对负面情况不如实申报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资格,且自下一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申报评审的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