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经济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的通告
(济经产业字[2009]2号)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为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换购、购买汽车摩托车等下乡产品,并尽快申领财政补贴,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建〔2009〕30号)和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的通知》(济财建[2009]22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济南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通告如下:
一、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济南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一览表
补贴行为 及 对 象
| 补贴比例及金额
| 补贴数量
| 政策实施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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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汽车的农民
| 按换购轻型货车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 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每辆给予2000元、报废的低速货车每辆给予3000元补贴。
| 每户农民限补贴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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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农民
| 按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 每户限补贴一辆
|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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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摩托车的农民
| 按售价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 每户限补贴两辆
|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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