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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92号)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9〕111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文下发之前纳税人多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具体退税流程参照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9年版)“5.11.1.4退税”第一条有关政策性退税的审批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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