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制度措施,加大力度整治
各级各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与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与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全员安全培训结合起来,通过落实事故隐患专报制度、督查制度、定期情况通报制度等措施,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与非常态管理相统一,日常管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确保隐患排查与“三项行动”和“打非治违抓责任”各阶段任务相统一、相协调、相促进,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要切实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全面深入地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严把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监督关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尤其是近两年来已经排查出但尚未治理的重大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一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要总结推广;对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治理不认真、不彻底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四、分级实施监督,集中督查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6月29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的部署要求和鲁政办发明电〔2009〕50号文、鲁安明电[2009]4号文件精神,依照“分级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主管”的原则,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一是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强化防范措施。二是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对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业督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三是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督查组对本地区及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督查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情况、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汛期安全措施及应急管理等情况。四是专家检查,对危险性大的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各级各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诊断式”检查,帮助企业查找事故隐患,制定整改和监控措施。五是各县(市)区安委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认真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