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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6、实行“以奖代补”的奖励政策。对完成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市、县政府,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按各市、县廉租住房目标任务户数的20%,每 1套(50平方米)1万元的奖励标准,预拨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廉租住房中的改购建项目。年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综合考核结果,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和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省财政将通过结算予以相应扣减。新建廉租房省级配套部分根据国家计划和现有补助标准实施,其余部分由市、县政府筹措解决。

  7、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要求从2010年-2015年,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3年完成,解决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主要是对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城中村改造除外,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划地方煤矿棚户区,仍按国家原有政策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省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各市、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各市、县要抓紧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要将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建设有机结合,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在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后,有条件的市、县可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8、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较大的情况,各市、县要结合当地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在切实落实现行租赁补贴政策的同时,适当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要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按月、按季度足额发放租赁补贴,不能按年发放。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租赁补贴工作。在满足租赁补贴开支需要后仍有结余的,可将其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年终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专项补助。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性住房管理

  9、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领导责任,确立专门的保障管理机构,充实配备精干人员,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搞好规划和计划,做好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落实预算内投资计划,做好有关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和下拨资金,强化对资金的监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部门要做好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安全运行、实施过程的监督。国土、民政、农业、民族、卫生等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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