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控制标准。各市、县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除因结构和安置家庭人口众多原因以外,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满足基本需求为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建立法人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决杜绝各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廉租住房质量和必要的居住功能。
二、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4、落实优惠政策。各市县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房源的免征契税。同时,在政策运用的时间、环节、集中度上挖掘潜力。各地自行出台的针对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收费,不符合中省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取消。
5、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各市县要确保中省补助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积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要将保障性住房支出列入本级预算,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在扣除管理和维修费用后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各市、县要在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思路,开辟投融资渠道。可以通过资产置换、盘活土地、增加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利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增值收益等多种形式筹措保障性住房资金。探索实施共有产权方式回笼资金。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搞好项目衔接,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则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在项目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社会资金和信贷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城投公司等机构,运用市场机制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探索在控制风险、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盘活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