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财办[2009]112号)
各设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加大投入,把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做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保障性住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1、进一步明确任务。我省计划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解决现有26万户(包括棚户区、筒子楼改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市、县政府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3年规划任务的按期完成。要按照下达的保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责任。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本地保障性住房3年规划和当年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2、多渠道筹措房源。各市、县要通过配建、新建、收购、改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立足本地区现有条件和地理环境,充分挖掘潜力,探索商品房尾楼收购、公房改建、企业代建、政企联建等多种建设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在一些房源比较充足的中小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施以实行货币补助方式为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以为进城务工人员建设一些经济租赁住房。各市县要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的要求,根据廉租住房需要量,合理确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普通商品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棚户区改造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配建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回购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