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明确市、县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200元/平方米。按照分类筹资的思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院校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地方配套部分由企业、院校自筹解决。各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资金筹集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等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市、县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回收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各市、县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政策支持力度,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危旧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严格按照目标责任,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