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经委工业结构调整处关于提报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资格申请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贸局(发改委)、有关企业:
为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发展,
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为落实好这项政策,按照工信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和省经信委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享受政策企业范围。符合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财关税〔2009〕55号附件1所附1)所列装备和产品,而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财关税〔2009〕55号附件1所附2)所列零部件及原材料,可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关税〔2009〕55号文可从财政部网站下载(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9/t20090904_203868.html)。
2、申请程序。企业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符合上述范围的零部件及原材料,并申请享受有关免税政策的,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一式十份,务必于10月10日前我委审查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一式八份,同时抄送青岛海关和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一份。申请文件要完整、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齐全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同青岛海关、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将企业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
3、2010年及以后申报工作。今后,本项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新申请享受政策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各市经贸委应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抓好这项工作,向当地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申请指导工作。
4、及时报告免税政策落实情况。享受此项政策的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年度的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新年度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数量报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抄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部将据此下达新年度的免税额度清单。连续两年逾期未报的,省里将建议停止企业享受政策资格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