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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过桥资金只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二)过桥资金不能跨年度使用;
  (三)企业使用过桥资金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过桥资金免息使用时间是指财政付款日至银行出具的承诺给予新贷款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期限使用过桥资金,第1个月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自第2个月开始,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5倍收取资金占用费;至当年11月末仍然没有归还的,由市财政局从市经委相关专项资金中扣回。
  第六条 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借用过桥资金的文件,并填制《企业借用过桥资金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借用过桥资金的有关保证材料;
  (五)贷款银行续贷承诺函(含贷款时间及贷款额)。
  第七条 过桥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15
  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经委。
  (二)市经委在接到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后,即组织相关部门对该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择优推荐给济南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以下称担保中心)。
  (三)由担保中心对市经委推荐的“借新还旧”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考察,对确定提供过桥资金的企业,提出考察报告,经市经委、市财政同意后,报分管市长批示。
  (四)经分管市长同意后,由担保中心与用款企业签署借款协议并一次性收取不超过用款额度5‰的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时,由担保中心作为借款主体,到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
  (五)担保中心要在银行设立专户,该银行专户实行财政被书管理,对过桥资金的全部业务(含借款本金的收支业务及服务费、资金占用费的收支等)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中小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负责全过程监督管理,担保中心具体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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