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财企[2009]3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局(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信誉,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借新还旧”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市政府设立过桥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济南市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市经委。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信誉,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借新还旧”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市财政为有发展前景的部分中小企业径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时提供总额不超过l亿元的临时性资金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根据济政发[2009]26号文件规定,为解决我市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发生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由财政提供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第三条 过桥资金要专款专用,并遵循“总额控制、部门审核、领导批准、按时收回”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要求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借用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法入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税收信息,资产负债率低于办事80%;
(四)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