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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怠指挥中心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常备不懈、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处置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政府首长任指挥长,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十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负责向参加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保证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提供医疗、交通等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综合、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本辖区、本专业、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二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处置突发事件失当,或者扩大事态,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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