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湘办[2009]67号 2009年11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办委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优待服务的对象为本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为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和内容进行细分。提倡各地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不断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质量。我省老年人凭《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规定。
  三、提供养老优待,改善养老条件
  1.城乡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3.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鼓励和提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