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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皖政〔2009〕117号)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以外的全氯氟烃物质。生产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的全氯氟烃物质的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生产。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工商制冷用压缩机及其相关产品,以及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不得在家用电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全氯氟烃作为清洗剂。

  二、在非必要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得新配置哈龙灭火器。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和维修哈龙灭火器。

  三、禁止使用四氯化碳作为清洗剂。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加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线)。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原料生产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装置(线)建设项目,必须经环境保护部核准并核发四氯化碳原料使用配额许可证后,再由企业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受理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四、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装置。

  五、粮食仓储行业任何粮库不得使用甲基溴作为熏蒸剂。烟草行业不得使用甲基溴作为烟草苗床熏蒸剂,不得使用三氯一氟甲烷作为烟丝膨胀剂。

  六、除特殊用途外,不得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企业新建用于特殊用途的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核准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并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将获得批准的项目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七、各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监管,建立举报热线,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消费、经销消耗臭氧层物质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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