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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4、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民生和促进企业发展相并重。要深刻认识保障民生和促进企业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民生为本、企业为基。既要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要切实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在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多赢和平衡。

  ――坚持促进就业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相兼顾。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规范、引导作用,把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劳动关系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和劳动关系。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引导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顾全大局,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避免出现企业大规模集中裁员;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相统一。劳动关系的调整牵涉到经济、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灵活性。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也要充分掌握部门规章、文件和政策的要求和导向,将执行法律与相关部门规章、政策统一起来,全面、正确理解劳动法的立法本意,确保法院裁判的正确方向。

  ――坚持调解前置、首选调解和着重调解。要将调解工作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裁判方式,在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开展调解工作。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进行诉前调解,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力争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于诉前。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前、开庭时、庭审后及判决书送达前均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

  二、当前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主要措施和相关法律适用

  (一)妥善审理拖欠工资和裁员争议案件,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就业形势的稳定和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1、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稳定就业岗位。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进行的裁员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要鼓励和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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