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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核实确认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数据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核实确认国有林场
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数据的通知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2009年4月16日,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召开了全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电视电话会议。根据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核实确认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数据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棚户区范围
  1、原则上,对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主要量化指标为:范围内3000平方米以上,危房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户数占总户数的50%以上。
  2、对林场址(含)以下的居民点,由于林区区划调整(林场撤并)实施整体搬迁及旧房修缮加固的,林区腹地生态移民搬迁的,不受量化指标限制,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3、对现已居住在行政建制为地级城市的林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人口),不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4、棚户区改造可根据实际进行原址或异地建设。
  二、棚户区改造建设标准
  对于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林场居民,国家暂定每户补助1万元,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其余建设费用由林场和职工自筹。新建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50平方米;对于三代同堂且人数在5人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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