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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要切实加强水害防治工作,配备水文地质专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建设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负责水害防治工作,并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查明和准确掌握水患情况,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建设矿井要针对不同的瓦斯、水、煤层自燃等地质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建设工作方案和相应的防治措施;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日常化,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按“三定”要求整改,对排查出的瓦斯异常、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及时组织治理或指定专人专项治理。对隐患排查不力、排出未整改到位或仍存重大安全隐患的建设矿井,要立即停工整改。

  四、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大建设矿井安全监管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矿井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加大对涉及建设矿井安全的施工管理、队伍、火工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包片包矿”监管责任制、停产停工矿井驻矿盯守责任制、月旬检查制度、隐患排查责任制、追踪复查制等,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得力、监管到位,及时查出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施工。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认真履行对直属建设矿井、兼并控股的建设矿井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及煤矿建设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对兼并重组后的建设矿井其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执行。

  五、加强检查,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各项安全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组织自查自纠。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结合区域内建设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其中,对整改建设矿井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追踪监管,对停工整改建设矿井应当指派专人驻矿盯守,停工整改完成后经原检查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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