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严禁中标的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一经发现要立即清退。
建设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施工,该整改的整改,该清退的清退。
(三)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规范工程监理行为。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方委托,代表建设方进行项目监理的专业队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规范监理行为,强化安全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施工安全需要配足安全监理人员。
2.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监理能力,经培训持证上岗。
3.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认真考核。规范监理技术资料管理,安全监理资料要定期存档,妥善保管。
4.要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审查会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专项检查。
5.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理工作,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负监理责任。
6.监理人员必须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行为。
7.负责核查施工设备合格证件、安全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材料检验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证照不全的设备、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对防护措施不完善的不得施工。
8.负责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建设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该整改的整改,该清退的清退。
二、规范煤矿项目建设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未经批复开工报告的矿井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擅自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无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边建设边生产或擅自组织生产的建设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严禁批小建大,矿井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三、加强矿井建设项目“一通三防”及防治水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建设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的通风管理机构,并配足专业人员,加强日常管理;通风系统必须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稳定可靠;通风设备和设施应及时维护维修,并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调整。要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其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最大限度地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做到“先抽后掘”。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一律停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