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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现就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均负有重要的安全责任,要切实做到“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留漏洞”,构建有效的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确保建设安全。

  (一)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能。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投资者、组织者,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法人安全责任是项目建设施工中最主要、最有效的安全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承担建设方安全管理责任。

  1.建设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办公地点要临近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技术、工程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保障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常费用。

  2.要建立健全各专业管理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人每月入井跟班次数,并加强监督,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3.负责项目建设的统一协调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严禁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安全的现象发生。

  4.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把施工、监理队伍准入关,不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施工、监理队伍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单位工程不得开工。

  5.负责施工单位人员入场培训和施工、监理人员的备案及管理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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