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规范征收管理工作
为支持和服务好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切实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对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确无所得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被兼并的煤矿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滞纳金延后征收。
(三)对清缴欠税有困难的煤矿企业,凡已经落实由兼并重组方承担清欠义务的,可暂缓追缴被兼并企业欠税。
(四)对煤矿企业在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把握延期纳税申请条件,加快各环节审核速度,提高审批效率,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有争议的涉税问题,在不影响兼并重组工作进程的情况下,税企双方可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积极做好涉税服务工作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积极主动、最大限度地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供高效、便捷、周到的涉税服务。
(一)积极做好税收政策引导。国家对不同形式的兼并重组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且重组成本差异较大,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引导工作,正确引导企业做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政策选择,有效降低兼并重组成本。一是要引导煤矿企业尽量采用法定的“股权支付”形式进行兼并重组结算。二是要引导煤矿企业尽量保持原有煤矿经营管理的延续性,通过整体转让企业产权完成兼并重组。三是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种渠道为煤矿企业提供兼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支持,确保煤矿企业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
(二)实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跟踪服务。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地税局《关于为重大投资项目纳税人提供跟踪服务的实施意见》(晋地税发〔2006〕164号)要求,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全程跟踪服务。主管地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深入煤矿企业进行辅导、答疑,帮助企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事项,实行优先受理,特事特办,办结时限应在省地税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所规定时限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