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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意见的通知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中涉及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其重组交易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重组交易中涉及股权收购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涉及资产收购的,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6.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五)印花税: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新企业启用的资金账簿已贴花部分、各类已贴花仅改变执行主体的应税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契税

  1.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等同出售,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5.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7.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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