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中涉及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其重组交易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重组交易中涉及股权收购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涉及资产收购的,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6.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五)印花税: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新企业启用的资金账簿已贴花部分、各类已贴花仅改变执行主体的应税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契税
1.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等同出售,买受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5.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7.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