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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地税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的意见
(省地税局 2009年10月)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现煤炭产业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是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对实现“三个发展”战略目标,应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支持和服务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局,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规范执法、依法征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把该落实的税收优惠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地税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现对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申如下:

  (一)营业税:

  1.对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整体转让煤矿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2.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要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区别不同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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