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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六)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山西保监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建立我省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结合我省实际,遴选基本药物目录,作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补充,并制定相应遴选和管理办法。(省卫生厅、省药监局负责)

  (二)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我省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制定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省物价局负责)

  (三)2009年各市确定30%的县推行建立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制度体系。(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负责)

  (四)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五)按照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省卫生厅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建设38个县级医院,153个中心乡(镇)卫生院,47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力度,充实乡村医生队伍,完成2380名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任务。(省卫生厅负责)

  (三)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组织每所三级医院与3所左右的县医院、每所二级医院与3-5所乡(镇)卫生院建立起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省卫生厅负责)

  (四)完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五)督促市、县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省财政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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