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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山西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按照《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发〔2009〕25号)的部署,为切实推动改革,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年内工作的落实,现提出我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的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晋城、吕梁、临汾、运城4个市要全部启动。积极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认真做好大学生、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分别负责)

  (二)在太原市开展新农合以市为单位统筹试点。(省卫生厅负责)

  (三)5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50%以上。(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四)积极探索门诊统筹,逐步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逐步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提高就医费用补偿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五)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省民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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