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厅。
(三)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四)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和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